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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文化大學學生雙語化學習計畫經費使用辦法

111.01.05 第 1787 次行政會議通過
第一條 中國文化大學(以下簡稱本校)為有效執行教育部「大專校院學生雙語化學習計畫」(以下簡稱本計畫),依據教育部「大專校院推動雙語化計畫補助暨經費使用原則」第五條第一項,特訂定本校「學生雙語化學習計畫」經費使用辦
法(以下簡稱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對象為本校執行本計畫之行政與教學單位人員。

第三條 雙語學習推動辦公室及執行單位應配合本計畫規劃之目標、指標、以及預算,定期進行檢討;若未達到目標值,雙語學習推動辦公室應查明原因並督促執行單位加速確實執行。如執行情形仍未符預期目標,則依管考會議決議收回統籌運用。統籌運用之經費,可再供各單位就提升雙語教學與學生學習或教師教學相關之使用需求,以簽呈提出補助申請,經校長核定後移撥相關單位執行。

第四條 本計畫經費之請撥、支用及核結作業,應依教育部「大專校院推動雙語化計畫補助暨經費使用原則」及「教育部補(捐)助及委辦經費核撥結報作業要點」暨相關規定依權責辦理,並確實依本辦法規定執行。

第五條 本計畫之經費收支,應由會計室設置專帳管理,其經費支出應依規定取得合法憑證,並依會計法規定年限保存相關簿籍及憑證。

第六條 經費動支、採購及結報依本校「分層負責表」及相關規定程序辦理。

第七條 本計畫經費使用範圍如下:

一、 本校編制外聘任國內外學者、專家、技術人員或博士後研究人員擔任教學人員及編制外計畫管理人才之薪資。

二、 本校編制內教師(包括研究人員及專業技術人員)除本俸、學術加給及主管職務加給以外之經費(包括彈性薪資)。

三、 聘任編制外專案工作人員之薪資,包括教學指導員(mentor)、教學助理(TA)人才或相關行政人員、助理等薪資、鐘點費、津貼或獎助學金、工讀金等費用。

四、 教師因執行計畫之需要,協助教材或教案研發,其獎勵辦法參閱本校「中國文化大學教師創新暨教材研發獎勵要點」作為支給之標準。

五、 教師及教學助理(TA)培訓。

六、 課程教材開發(含線上課程模組)。

七、 學生學習、輔導、國際交流及提升學生學習成效等相關費用。

八、 全英語教學環境之直接相關軟硬體建置。

九、 辦理國內外雙語教學及學術交流活動。

十、 區域資源共享與校際交流相關經費。

十一、其他推動建置學校雙語教學環境所需之經費。

第八條 人事費用編列及支用原則:
一、 本校依計畫需求核實編列,除經教育部同意、因政策調薪或依法令規定調增相關費用致不敷使用者外,不得流入。

二、 為強化全英語授課能量所新聘之專任教師,支用原則如下:

(一) 採學年度方式之聘任教師,第一年新聘教師追溯至中華民國一百十年八月起聘之教師;新聘專任教師至計畫結束前之薪資,得由人事費額度內支應。

(二) 得依教師每年績效表現情形,調整彈性薪資。

三、 聘任支援教學與研究之兼任師資,除薪資標準及相關規定,依兼任教師鐘點費支給標準辦理外,其餘各用途別科目支給基準,依教育部補(捐)助及委辦經費核撥結報作業辦法及中央政府各機關執行單位預算有關用途別科目應行注意規定辦理。

四、 延聘國外優秀教師,應依「中國文化大學彈性薪資實施辦法」辦理,其任教期間之最高薪資,得比照其於國外之待遇支領。

五、 編制外專案計畫工作人員之薪資,人事費用應包括勞、健保費、勞退基金(離職儲金費用),依「中國文化大學專任約聘人員暨專題計畫人員月支工作酬金標準表」辦理。

六、 學生擔任各計畫兼任助理之相關權益保障,應依專科以上學校獎助生權益保障指導原則、專科以上學校兼任助理勞動權益保障指導原則辦理,其獎助金、薪資、勞健保及勞退基金(離職儲金費用)等經費需求,得由補助經費支應。

第九條 邀請國外人士短期來臺時,其支給基準得依下列規定之一辦理:

一、 依行政院各機關聘請國外顧問、專家及學者來臺工作期間支付費用最高標準表、科技部補助延攬客座科技人才作業辦法等核支;其報酬已包括酬金及生活費者,不得另外支付演講費、諮詢費、審查費、顧問費及生活費等費用。

二、 依邀請人士(包括學者、專家、技術人員、博士後研究人員等)之學術地位及專業自行另定基準,經完成校內程序後實施;其項目如下:

(一) 國內外交通費。

(二) 住宿費。

(三) 酬金(包括演講費、審查費、諮詢費及顧問費等,依其工作執行項目核支,以不重覆支付為原則)。

(四) 保險費。

第十條 國內外出差旅費使用原則:

一、 依「中國文化大學出差費一覽表」支給國內差旅費用。

二、 依行政院主計總處「國外出差旅費報支要點」支給國外差旅費用。

三、 學生出國計畫由本校審核,並於經費表中編列國外差旅經費,且出國人員應依國外出差旅費報支要點核實報支。出國人員得包括執行本計畫相關之教師、行政人員及學生。

第十一條 本計畫之採購事宜,應依政府採購法規定辦理。

第十二條 本辦法如有未盡事宜,悉依教育部「大專院校推動雙語化計畫補助暨經費使用原則」、「教育部補(捐)助及委辦經費核撥結報作業要點」及本校相關規定辦理。

第十三條 本辦法經行政會議通過後發布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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